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建立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机制,并将黑名单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将黑名单中的单位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被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该特约商户被列为黑名单之日起( )内予以清退。
发布于 2022-05-07 19: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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