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并销售甲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6月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合计收取113 000元,款项已收到。
(2)销售甲产品给一般的税人。取得不含税价款200 000元。税款26 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0 000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50 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4)将自产甲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00 000元,对外不含税售价为120 000元。
(5)向农业生产者购选免税农产品一批(不适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法),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