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20年3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9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直至2021年3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30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发布于 2022-03-09 11: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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