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 )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发布于 2022-02-09 21: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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