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性服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19 年 12 月销售服务,开具增值税与用发票注明税额 25 万元;购进服务取得增值税与票发票上注明税额13 万元,其中 10%的服务用于提供适用简易计税的服务;进项税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 3万元。假设当月取得增值税与用发票当月勾选抵扣。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发布于 2021-08-10 1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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