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与零售。2017年5月,戊、已向A公司出资80万元成为股东。如果在2017年6月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实物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除应当由甲补足其差额外,还应当对甲补足出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有:()
发布于 2021-07-01 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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