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若2016年9月27日,B公司向A公司电话告知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而A公司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规定,该情形属于( )。
(二)2016年9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交付10台设备,共计30万元;交货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双方还约定A公司向B公司交付10万元定金;如一方违约还需承担等同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A公司立即向B公司全额交付了定金。5天后,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C公司交付10台设备,价款4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9月27日,B公司向A公司电话告知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A公司遂于2016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