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为2001年6月30日出生。甲于2017年初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完全行为能力人);乙在高中读书,靠父母生活。2019年5月31日,甲、乙在某饭店滋事,将邻桌的丙打伤。丙于2019年6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1万元。根据《民法总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承担丙的医药费的有( )。
发布于 2021-05-08 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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