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二)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四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5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本案相关法律行为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发布于 2021-05-08 13: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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