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与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产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乙。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屋赠与女儿,甲可以居住房屋至女儿满18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久,乙与丙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将房屋抵押给丙,2014年10月8日丙取得市房产局发放的房屋抵押权利证书。2015年11月7日,丙在联系不到乙的情况下,找到甲并出示相关抵押材料和证书,甲才获知该房屋已被抵押的情况,甲于2015年11月8日要求市房产局解决。但是房产局以法律没有规定解决期限为由,迟迟不给甲答复。甲以房产局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房产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