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7年12月计入费用中的职工薪酬的总额为600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税法规定,当期计入到成本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支出中,当期可予税前扣除的合理部分为5600万元,则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为()万元。
发布于 2021-05-08 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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