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原先自用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16年3月31日。2016年3月3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为25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5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3000万元,甲公司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定转换前该写字楼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税法规定,该写字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2016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2400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