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建造企业,2×18年为取得某项工程项目的建造合同,发生了下列支出:
(1)聘请外部律师进行项目的调查支出1万元;(2)因投标发生的投标费5万元;(3)支付给销售人员佣金20万元;(4)为履行合同耗用的原材料80万元;(5)支付给直接为客户提供所承诺服务的人员的工资5万元。甲公司预期这些支出未来均能够收回。根据上述资料,不属于甲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的有( )
发布于 2021-05-08 12: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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