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出售其所持联营企业丁公司28%的股权(丁公司为上市公司),所得价款4000万元收存银行,同时办理了股权划转手续。甲公司出售丁公司28%的股权后,对丁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剩余股权在2016年1月4日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甲公司原所持丁公司35%股权系2012年1月5日购入,初始投资成本为2700万元。投资日丁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除某项管理用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900万元外,其他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上述无形资产自取得投资起预计尚可使用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2015年12月31日,按原投资日丁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账面价值持续计算的丁公司净资产为12320万元,其中: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实现净利润5520万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公允价值下降减少其他综合收益3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其他资料如下:①甲公司在取得丁公司的股权投资前与其相关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②甲公司对丁公司的股权投资在2015年度未出现减值迹象;③持有股权期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④不考虑税费及其他因素。要求:(1)计算甲公司对丁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前的账面价值;(2)计算甲公司2016年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编制甲公司2016年1月4日与出售丁公司股权有关的会计分录。(相关会计科目只写出一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