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5月将购入的价值70万元的原材料一批改变使用用途,其中10万元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15万元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0万元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25万元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则该批原材料当月用于转出的进项税税额为()万元。
发布于 2021-05-08 11: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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