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用一台已使用2年的A设备从乙公司换入一台B设备,置换时,A、B设备的公允价值分别为400 000元和450 000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乙公司差价款58 500元(其中,设备补价50 000元,相关增值税差价8 500元),双方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B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设备的账面原价为500 000元,已计提折旧120 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B设备的账面原价为300 000元,已计提折旧50 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换入B设备的入账价值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