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受托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了解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本期转让位于县城的土地一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200万元,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申报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开发投资400万元,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66万元,开发费用按购地款和开发成本10%扣除40万无,加计扣除20%即80万元,合计扣除项目金额586万元。①增值额=1200-586 = 614 (万元)②增值率=614÷586×100%=105%③应纳土地增值税=614×50%-586×15% =219.1 (万元)④已缴150万元⑤欠缴69.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