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5日,某市咨询公司田先生前往信达税务师事务所咨询,现就下列问题分别予以解答:
(1)非居民企业甲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2018年12月从投资超过两年的境内联营企业分回投资收益100万元,已知该投资收益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甲企业在计算缴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2)乙居民企业2018年6月5日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11月取得现金股利1万元,乙企业在计算缴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3)其他个人王先生2018年12月转让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10万元,王先生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4)丙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的30%的股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 2021-05-08 10: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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