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电商场是纳税信用为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向某空调生产企业订购一批空调,并预付30%货款。2020年8月空调生产企业向家电商场发出空调,并按货物全额10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家电商场。由于空调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时间,导致家电商场错过空调销售旺季。家电商场要求空调生产企业赔偿相应损失,并在协商达成一致前未支付剩余的货款。问题
1.家电商场2020年8月取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若可以,如何操作?若不可以,请简述政策依据。
2.假若2020年10月,空调生产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并追溯对其近三年全部涉税业务进行税务检查。请问,这时家电商场若已经抵扣取自于空调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该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3.若空调企业自始至终未开具发票给家电商场,空调企业2020年12月完成破产清算,企业注销。则家电商场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扣除已实现销售空调对应的成本?需要哪些必备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于 2021-05-08 10: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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