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批发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7900万元,对消费者零售取得的价款2320万元;汽车对外出租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以成本价550万元,对外不含税销售价800万元的货物对外投资,与投资方共担风险;将外购价值100万元的商品用于交际应酬,同类售价为140万元。则企业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为( )万元(企业经营货物应用增值税税率为16%)。
发布于 2021-05-08 10: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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