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2018年新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原料、各种化工辅料、阻燃料的生产和销售。
2018年5~7月为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0万元。2018年8月,企业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了下列几项业务:
(1)甲公司2018年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未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营业收入为21000万元);甲公司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筹建期限的业务招待费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甲公司为全体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分别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6.5%,计入工资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3)甲公司采用自营和代理的销售方式在国内市场销售化工原料。在自营销售方式下,甲公司将产品发往各地的销售分公司,由销售分公司在当地进行销售。在代理销售方式下,甲公司采取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方式委托代理商(代理商均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销售产品,代理手续费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为扩大销售规模,2018年10月,甲公司将代理手续费比例由收入金额的5%提高到8%。
期末,甲公司根据当期的代理销售情况计算代理手续费,并以转账方式支付,发票已取得。甲公司期末根据发票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请站在税务师的角度判断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应如何处理?

发布于 2021-05-08 10: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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