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受聘于一家国有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上市公司)任该公司财务经理,每月领取工资180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2019年取得如下收入:
(1)3月份公司实施雇员持股激励机制,实行股票期权计划。3月8日,该公司授予甲某股票期权30000股,授予价2.5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9年11月8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甲某认为授予当月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8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自9月起甲某每月为该机构的学员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甲某认为每个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800)×20%×4=160(元)。
(3)11月8日甲某以授予价购买股票3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每股公开市场价格4元;甲某认为股票尚未转让,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与妻子离婚,按照法院的判决,将双方共有的一处价值150万元的房屋判给甲某,并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原购买价格为50万元。甲某认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50)×20%=20(万元)。
要求:请你作为甲某委托的税务师,根据上述情况,不考虑其他税费,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析判断甲某自己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误,说明理由,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发布于 2021-05-08 10: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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