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市区开办了一家食品加工厂,属于个体工商户。2019年发生下列支出:
(1)为女儿支付补习班培训费10000元;
(2)实际发生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8000元;
(3)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而购置一台价值为7万元的测试仪器;
(4)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款20万元。
问题:
判断上述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若可以扣除,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于 2021-05-08 10: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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