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商场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份A、B两家公司(一般纳税人)的服装进入商场销售,商场与A公司约定,商场每月固定收取A公司10000元的日常综合管理服务费;商场与B公司约定,每月按照B公司产品销售额的10%收取服务费。2018年7月,A公司向商场支付10000元服务费,B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为100000元,兴隆商场同样收取B公司10000元的服务费。(上述金额均为含税价。)
问题:这两种情况下,兴隆商场、A公司、B公司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兴隆商场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份A、B两家公司(一般纳税人)的服装进入商场销售,商场与A公司约定,商场每月固定收取A公司10000元的日常综合管理服务费;商场与B公司约定,每月按照B公司产品销售额的10%收取服务费。2018年7月,A公司向商场支付10000元服务费,B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为100000元,兴隆商场同样收取B公司10000元的服务费。(上述金额均为含税价。)
问题:这两种情况下,兴隆商场、A公司、B公司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应如何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