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某租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生产设备的经营租赁,并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2019年5月发生业务如下:
(1)新购入一批租赁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2.6万元:
(2)委托运输公司将该批设备运回企业,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用1万元;
(3)将新购入的该批设备经营租赁给某生产企业,租赁期限2年,合同约定每月不含税租金3万元,当月预收一年租金36万元;
(4)将2012年购入的一栋厂房经营租赁给另一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当月不含税租金5万元:
(5)当月购人融资租赁用大型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1.3万元。
已知:企业将“营改增”前购入的不动产对外经营租赁,企业单独核算且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均在当月抵扣。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问题:
(1)计算企业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当期实际加计抵减额。
(2)计算企业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