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8年2月1日进口一批农产品,用于生产儿童零食,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含税金额200万,税额22万元。
(2)2018年2月5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粮食一批,用于生产面粉,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50万元,税额1.5万元。
(3) 2018年2月16日,从农业坐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生产方便面,收购金额30万元。
(4) 2018年3月从市场上购入一批蔬菜和鸡蛋,作为生产方便面的辅助材料,取得批发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万元。
(5) 2018年2月从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农产品,之前准备用于生产方便面,由于企业生产策略变化,原材料需求量减少,4月25日将账面价值8万元的农产品直接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