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地处A市,主要从事设备销售业务,2018年6月发生如下增值税相关业务:(1)6月3日,出售设备一台给甲公司,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600000元,税额为96000元,代垫运费6600元(承运部门开具给甲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运费6000元、税额6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都交给甲公司,款项尚未收到。(2)6月5日,出售一栋办公楼,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含税价31000000元,该办公楼于2012年6月购入,购进原值为20500000元,位置处于B市,销售时已提折旧1800000元,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3)本月开始新建办公楼,为建造办公楼购买一批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2000元;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建筑服务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0000元。(4)6月10日,将公司招待部门用于接送客户的中轻型商用客车以含税金额300000元出售,取得款项,该中轻型商用客车于2010年7月购进,购进价格为500000元,累计已提折旧190000元。(5)6月20日,通过境外某公司境内代理人支付管理软件服务费价税合计84800元,取得境外公司收款凭据和境内代理人转来的管理软件服务费增值税完税凭证注明,增值税4800元。(6)6月25日,向某特种设备加工厂购进设备(适用税率为16%),满足返利条件,从销售方取得返利含税金额为20000元,这些设备均已出售。(7)6月28日,某种设备专用添加剂因管理不善全部损失,经批准结转损失,该添加剂实际账面成本为30000元,购进时进项税额已抵扣4800元。(8)6月30日,将其持有的5台设备对外出租,租赁期限为1年,取得含税租金收入348000元,款项已经收到(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问题:(1)逐笔作出该企业上述业务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分录。(2)作出6月末应交增值税额的结转分录。(3)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