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该厂仓库由于管理疏忽,发生火灾,损失原木40000元,该原木系从林场购入;损失的木材30000元,系从木材加工厂购入,则2017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应填写()元。
发布于 2021-05-08 10: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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