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公司为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18年从一般纳税人B公司购买灯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G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取得专票进行认证抵扣,将不含税价在成本费用中列支。2019年6月G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公司2019年初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认为其201 8年从B公司取得专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要求G公司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灯具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整201 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补缴税款,以上补缴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G公司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核申请,证明其业务真实性,说明进项税额抵扣与支出税前扣除合理,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要求:(1)判断G公司相关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若税务机关人认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凭证,G公司提供什么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于 2021-05-08 10: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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