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2017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当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该集团纳税申报有关资料如下:该集团2017年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费用合计为6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2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为150万元,缴纳的所得税为100万元。2018年,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集团通过隐瞒银行账号、取得虚假发票等手段,隐瞒实际收入和多列支出的情况。经查实该集团2017年实际收入为1200万元,成本费用合计为500万元(不影响进项税额抵扣)。该集团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分析该集团在税收上属于何种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