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甲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丙身体不适,其所代理的乙企业2015年9月的增值税申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乙企业做出加收滞纳金5000元和罚款3500元的决定。对于这些滞纳金和罚款,应( )。
发布于 2021-05-08 10: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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