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公民琳达,受雇于我国境内一家上市公司。2019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且没有离境记录。琳达取得以下收入:(1)每月应税工资50000元;(2)每月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15000元;(3)每月现金方式的餐补10000元;(4)取得境内一次性稿酬3000元;(5)2017年5月被授予公司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价1元/股;2019年6月按36元/股全部行权;2019年11月取得该公司股息收入1500元;12月将该股票(非限售股)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380000元,与转让有关的税费合计1000元;(6)担任非任职公司独立董事,年终一次性取得董事费5万元,通过市民政局向贫困地区捐赠2万元。琳达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