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一家私营企业的董事兼投资者,在该公司任职,2017年11月份从该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8万元,将其中3万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年初以投资者的名义向该私营企业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年末未偿还借款。上述事项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发布于 2021-05-08 09: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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