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2018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为3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已经取得工会拨缴收据,支出职工福利费4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该企业201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为( )万元。
发布于 2021-05-07 18: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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