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2017年度向贫困山区捐赠款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位于某市的一家生产企业,2017年度会计自行核算取得主营业务收入6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0万元、营业外收入4500万元、投资收益1500万元,应扣除的主营业务成本42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500万元、营业外支出3200万元、税金及附加6100万元、管理费用6500万元、销售费用13000万元、财务费用310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总额2600万元,拟申请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相等,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40万元,2018年2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该企业2017年度自行核算存在以下问题:(1)一栋闲置生产车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生产车间占地面积1000m2,原值650万元,已提取折旧420万元,车间余值为230万元。(2)营业外支出中包含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60万元。(3)扣除的成本和管理费用中包含了实发工资总额5600万元、职工福利费92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60万元。(4)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包含全年发生的广告费11300万元、业务招待费660万元。(5)财务费用中含向非居民企业(非关联方)借款支付的6个月利息费用130万元,借款金额为3200万元,当年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息率为6%。(6)管理费用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60万元。(7)投资收益中含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70万元、直接投资居民企业(一年)的股息收入15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契税税率为4%,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30元/m2)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