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市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8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当年销售食品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500万元,对应的销售成本为224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将自产食品销售给本单位职工,该批食品不含税市场价50万元,成本2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3)当年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200万元、增值税352万元。(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开发费用100万元、业务招待费80万元。(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7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230万元;全年发生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的逾期罚息20万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18万元。(6)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60万元。(7)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4万元。(8)营业外支出共计10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1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20万元、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向贫困山区捐款7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相关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并准许抵扣,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018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