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铜矿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采铜矿原矿2000吨,不含增值税单价0.08万元/吨。合同约定本月收回货款的60%,其余货款下月10日收回;销售自采铜矿原矿加工的铜精矿4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60万元。该企业选矿比为25:1。按市场法计算资源税,铜精矿资源税税率为5%。该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万元。
发布于 2021-05-07 17: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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