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开发成本共计100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推银行借款利息(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国家规定允许的最高比例执行);该项目转让的有关税金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和印花税)。计算确认该商品房项目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万元。
发布于 2021-05-07 17: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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