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甲带领乙、丙、丁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丁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到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 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人员中可以成为本案第三人的有()。
发布于 2021-05-07 17: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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