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外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购进木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委托本市乙公司加工实木地板,支付不含税加工费80万元,乙公司3月完工交付50%的实木地板,4月完工交付剩余部分。已知乙公司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则乙公司2019年4月应代收代缴城建税()万元。
发布于 2021-05-07 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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