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甲企业从乙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支付不含税价款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丙企业将该批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40标准箱,当月加工完毕,甲企业将卷烟全部收回,支付丙企业不含税加工费2万元。已知丙企业无同类卷烟的销售价格,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则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其缴纳的增值税共计()万元。
发布于 2021-05-07 17: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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