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
(一)甲木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从事实木地板生产销售业务, 2019 年 2 月 发生下列业务:(1) 外购一批实木素板,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20 万元; 另支付运费 2 万元,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 将上述外购已税素板 30%连续生产 A 型实木地板, 当月 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60万元。(3) 将上述外购已税素板 30%委托乙厂加工 B 型实木地板, 当月加工完毕全部收回, 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 5 万元,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厂同类实木地板不含税售价为 65 万元。(4) 将外购的材料成本为 48.8 万元的原木移送丙厂, 委托加工 C 型实木地板, 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 8 万元,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售价。 当月 加工完毕甲厂全部收回后, 对外销售 70%, 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70 万元, 其余 30%留存仓库。(5)主管税务机关 3 月初对甲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 乙厂已按规定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但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根据上述资料, 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