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金融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19年第二季度发生下列业务:
(1)提供贷款服务取得不含税利息收入1500万元,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30万元。发生人员工资支出70万元。
(2)转让有价证券,卖出价11500万元,另发生手续费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0.6万元。该批有价证券买入价4500万元。上述卖出价与买入价均为含税价格。
(3)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按合同约定每季度收取固定利润3200万元(含增值税)。由于被投资方资金紧张,本季度未收到应收的固定利润。
(4)受某公司委托发放贷款,金额2000万元,贷款期限3个月,年利息率为4.8%,已经收到贷款企业的利息并转交给委托方,银行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收取手续费。
(5)购进办公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为改善服务条件,2019年5月购买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00万元。假设:本期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期按照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已知: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转让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9%)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3)的销项税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