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的,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规定天数,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 2021-05-07 16: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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