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持有乙企业93%的股权,共计3000万股。2017年8月丙企业决定收购甲企业所持有的乙企业全、部股权,该股权每股计税基础为10元、收购日每股公允价值为12元。在收购中丙企业以公允价值为32400万元的股权以及36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支付对价,假定该收购行为符合且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甲企业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发布于 2021-05-07 16: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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