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8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260元;销售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款合计339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3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19年9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 )元。
发布于 2021-05-07 16: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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