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两台机器设备,第一台设备是甲企业2010年5月购进的,取得含税销售额9.36万元;第二台设备是甲企业2008年1月购进的,取得含税销售额5.15万元,甲企业未放弃减税。假设当期无进项税额,则甲企业上述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发布于 2021-05-07 16: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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