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转让2017年自建的写字楼,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000万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50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额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1万元(不含增值税和印花税),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万元。
发布于 2021-05-07 16: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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