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对外销售自产食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2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购进的大货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15.6万元;当月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大米用于加工饼干,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0万元;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当月初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2万元。该食品加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发布于 2021-05-07 16: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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