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从农村收购一批大豆用于加工糕点,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20万元;该批大豆在运回库房途中发生了1%的损失,经查验该损失属于合理损耗。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食品加工厂就上述业务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万元。
发布于 2021-05-07 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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